首页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