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展托管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