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实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可以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相关成员单位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银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实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可以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相关成员单位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