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实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可以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相关成员单位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