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有关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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