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