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