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