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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