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所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以下简称托管产品财产),包括各类银行存款等资金款项、股票、债券、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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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