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商业银行所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以下简称托管产品财产),包括各类银行存款等资金款项、股票、债券、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