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托管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托管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