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托管业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禁止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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