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托管业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禁止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