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产品管理人等相关方的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 (一)产品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且拒不纠正的; (二)产品管理人发布未经托管机构复核的产品估值结果,或未对估值不一致事项进行说明的; (三)产品管理人拒不履行托管合同、被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被依法解散撤销的; (四)发现产品管理人侵占、挪用产品财产或者失联的; (五)相关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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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