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定等,对托管业务总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业务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