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产品管理人、产品销售机构借助托管银行的品牌、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宣传的,应当督促相关机构及时纠正。相关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终止业务合作,并进行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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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