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商业银行托管关联方发行产品的,应当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商业银行托管关联方发行产品的,应当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