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所托管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前述金融产品是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的资金等。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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