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实施托管业务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风险情况并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托管产品准入的禁止性负面清单要求,强化资质审查和风险管理,不得托管被纳入负面清单的产品。禁止性负面清单的标准应当包括: (一)违法违规设立的产品; (二)产品管理人不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资质; (三)产品管理人无法正常展业;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