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托管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有效防控托管业务合规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 为防止因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演变为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除前款所述健全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外,还应及时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极端风险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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