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实现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内控合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统一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实现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内控合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