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不同产品托管业务时,还应当符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关于产品托管的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不同产品托管业务时,还应当符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关于产品托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