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信息系统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安全高效地办理清算、核算、交割事宜; (二)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网络攻击、入侵、干扰和破坏等风险,确保托管业务安全运营; (三)具有健全的数据安全措施,有效防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保障托管业务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四)具有完备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保障托管业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五)能够及时从产品管理人等相关方安全接收托管业务相关数据; (六)托管产品投资于公开市场证券的,应当与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系统安全有效对接;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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