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完备的托管业务制度等; (二)经营稳健,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 (四)配备充足的托管业务专职人员,核算、监督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相关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五)具备安全保管托管产品财产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设施; (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托管业务信息系统;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