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 (二)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 (三)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四)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或者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 (二)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 (三)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四)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或者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