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 (二)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 (三)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四)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或者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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