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存托管产品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审慎确定保存期限,保存10年以上。 托管机构变更的,原托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产品财产和业务资料,配合其他托管机构做好移交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