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存托管产品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审慎确定保存期限,保存10年以上。 托管机构变更的,原托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产品财产和业务资料,配合其他托管机构做好移交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存托管产品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审慎确定保存期限,保存10年以上。 托管机构变更的,原托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产品财产和业务资料,配合其他托管机构做好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