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职责、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与托管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商业银行发现托管产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产品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披露信息中需要商业银行复核的内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够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复核,并与产品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明确约定,在其信息披露时说明商业银行所复核的数据和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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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