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估值对象、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时间以及差错处理等内容,严格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估值。使用模型估值的,应当审慎确定模型参数,不得随意调整。商业银行估值结果与产品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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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