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提供会计核算服务的,应当为每只托管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各方职责与具体核算方法,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对托管产品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 产品管理人为会计责任方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约定的方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复核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托管产品财务数据,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可以从第三方渠道获取可靠数据的,商业银行应当主要使用第三方数据进行会计核算。对仅依赖产品管理人所提供数据且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可靠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来源和免责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