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产品管理人在托管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清算交收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商业银行应当与产品管理人约定,由托管人负责划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避免资金挪用。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清算交割的具体责任人员或岗位,未获得明确指令和授权,不得擅自进行资金划拨或资产处置操作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商业银行应当与产品管理人在托管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清算交收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商业银行应当与产品管理人约定,由托管人负责划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避免资金挪用。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清算交割的具体责任人员或岗位,未获得明确指令和授权,不得擅自进行资金划拨或资产处置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