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提供财产保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头寸、证券明细、净值等财产信息,及时核查资金到账、支付情况。商业银行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频率应至少每半年一次。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商业银行提供财产保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头寸、证券明细、净值等财产信息,及时核查资金到账、支付情况。商业银行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频率应至少每半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