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提供财产保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头寸、证券明细、净值等财产信息,及时核查资金到账、支付情况。商业银行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频率应至少每半年一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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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