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不同托管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托管产品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商业银行为托管产品开立资金账户,应当专门用于托管资金存放和使用。托管产品的资金账户应当具有明确标识,名称原则上应当包含开户主体和产品名称字样,确保资金账户名称与所托管的产品名称相对应。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