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条

托管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评估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评估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商业银行为前款资产提供托管服务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托管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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