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正或者更正: (一)未载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日期的; (二)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 (三)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正或者更正: (一)未载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日期的; (二)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 (三)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