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下列情形: (一)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变更的,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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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