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