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前,应当向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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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