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暂扣、封存可以证明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文书等材料;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汇报; (五)要求有关机关、机构、人员提交书面答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暂扣、封存可以证明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文书等材料;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汇报; (五)要求有关机关、机构、人员提交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