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进行法制审核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供送审材料,对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