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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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