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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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