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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