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