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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