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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