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