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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