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