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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