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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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