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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