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