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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