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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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