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