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